各级政府辖区内一年中如多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可被处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处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经一审修改后新增三条“重典”,处罚政府监管不力。从明天起至20日,条例将再征民意。
新增的三条规定包括相关机构部门不履职、造成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被撤职或者开除;构成渎职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使得法规中有关处罚的规定占了整个篇幅的近1/3,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称,如此全面详细的罚则在地方性法规中并不多见,足以表明立法上力保食品安全的决心。
此外,一审草案规定,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举报人可获奖励。改后稿降低了奖励门槛,只要举报属实,市民就可获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