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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有多深?如何避免解决医患纠纷

2005-7-13 0:0 【

  医患纠纷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极为惨重的后果,同时也给医疗单位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医患纠纷的解决比较复杂,长期的奔波交涉使患者及其家属在经济和精神上承担了更大的损失和压力。即使最终纠纷得以解决,医方给予的补偿也远远不能弥补患者及其家属长期所要承担的痛苦和精神负担。而对于医院来说,巨额的赔偿和名誉上的损失也成为他们心头永远的伤痛。医患纠纷的双方,没有真正的赢家。医患之间的矛盾究竟该怎样化解?双方的权益又怎样才能得到保障?如何去避免?

  针对医患双方,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的陈志华律师给出了不同的建议:

  写给院方

  别跟患者玩高深

  陈志华律师认为,要减少医患纠纷,医疗单位首先要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这主要包括医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培养两方面。

  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医,能有效避免医患纠纷,但依法行医这一点恰恰是中国部分医生最为欠缺的。

  医生应充分尊重患者的权利,加强自律。患者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肖像权、知情同意权等。这要求医务人员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医疗工作。一位有30余年从业经验的大夫告诉记者,医患沟通最重要的是医生的态度。医生必须诚恳、平易近人,做好对患者的解释工作,合理接受患者某些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陈律师认为,改善医德医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事故和纠纷的发生。但有些大夫的态度不能算作恶劣,但至少称不上好:卖弄专业术语,摆出高高在上的样子,不能耐心地给患者讲解。也许他们的专业技能可以治疗病人身体的伤痛,但他们的言行却很可能让病人的心灵受到创伤。有人说应该把病人当作自己的亲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去关心他们,才能做到体贴入微。

  此外,在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生应当理解患者的心情,不回避矛盾。至少99%以上的患者到医院是为了看好病的,而非为了找茬,指着医患纠纷的赔偿发财的。至少是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前,患者不会想到今后要打官司。患者目的是“求医”,其基本的要求是希望医生能够理解并解除其病痛,使其早日恢复健康。基于此,医生应当对患者予以充分的理解与尊重。

  陈律师强调:减少医患纠纷的另外一个关键因素是要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减少诊疗过程中的误诊,提高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对患者权利的尊重,是对医生自身权利最好的保护。

  写给患者

  不要得理不饶人

  陈律师强调,患者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医疗机构的广告往往会夸大治疗的效果。但是,受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医疗行为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因此,治疗效果往往不会达到令患者完全满意的程度。因此,患者对医疗结果不要抱过高的或不现实的希望。

  另外,患者有权要求医生就患者的疾病状况、拟采取的医疗措施或治疗方法、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进行详细说明,此为患者所享有的法定的知情权。在知情的基础上,患者应当做出自己的选择,即是否接受医生建议的治疗方法,此为患者的选择权或自我决定权。

  陈律师提醒,注意审查医院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医疗美容项目,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医疗美容资质。同时,还应当注意审查相关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注意了解医院的医疗条件,尽量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就医。注意保存相关的病历、检查报告单等。

  此外,在与医院发生纠纷后,不要采取非理性的行为,更不能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伤害,否则可能会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医疗诉讼专业性极强,审理周期以年计算,审理结果不确定,而付出的代价高昂。因此,不要轻意决定打官司。在准备打官司前,最佳的选择是先进行医学分析,找医学专家分析病例,以初步审查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重要提示

  医患官司举证倒置

  陈律师称,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对于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及法院诉讼解决。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目前有关处理医患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发生纠纷时,除了行使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这一权利外,还应主动要求将主观性病历资料一并进行封存。因为《条例》规定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当患者死因不明时,对患者的尸体进行解剖检查是确定患者死因的最佳选择。《条例》第18条规定,在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任何一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而影响对死因判定时,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患者死亡,家属对治疗有争议时,一定不要感情用事,要配合医生履行尸检手续,但为增加尸体检查的透明度,提高尸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性,可要求聘请法医、病理人员参加尸检或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这是《条例》允许的。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一般的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我国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目前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医患双方在法庭的地位,不能根本改变诉讼结果,原因在于医学的高度专业化,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