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舟山定海区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9-7-7 14:24 【

定卫办〔2009〕30号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申请再注册。现将统一再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再注册对象:2004年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二、再注册时间:2009年9月1日—9月3日。

  三、提交材料:1、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审核表;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4、相关学历证明、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和村委会推荐证明;7、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1、考核不合格的。

  2、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5、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6、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

  7、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乡村医生的再注册材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卫生院统一上报区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