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通报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情况

2009-4-28 10:22 【

  卫生部近日通报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情况显示,全国目前已有23个省(区、市)制定了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卫生部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和合理的补助标准,提高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报显示,目前补助方式主要分为3种:一是对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助,按照乡村医生每人每年3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二是按行政村或村卫生室数给予定额补助,如广东省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给予补助,青海省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每年5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三是按服务人口给予定额补助,如辽宁等省,按照服务人口每人每年0.5元~1元的标准,或按照服务人口年人均8元~15元设立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从中补助乡村医生。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按照人均不低于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又按照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增加了补助资金。

  通报指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存在较大差别,补助标准高于每人每年3000元的有7个省(区、市)。其中青海省规定,考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的乡村医生再增加每人每年100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按人均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低于每人每年1200元或按照不低于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的有12个省(区、市),最低的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筹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以上补助资金的有11个省(区、市),省级财政承担50%以下补助资金的有5个省(区);二是全部由市、县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不承担补助资金,主要是在中西部地区的7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