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乡村医生关注的养老保障问题在江苏省有了“说法”:经江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文,首次明确了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政策。
该政策规定凡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中未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地方政府给予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应给予补助,省在安排省级养老保险补助方案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费,直至缴满15年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或已超过上述年龄的乡村医生及已离岗的乡村医生,不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