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近日,我省药监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次活动将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供货商等内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所有产品,都应开具标明产品名称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产品销售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有些不法厂商,将保健食品当做药品销售,在包装上模仿药品设计。针对这种情况,这次严打活动特别强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