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原有实行的行政处罚“办、审、定”三分离和“五级”审核的基础上,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行行政处罚“两告知一签字”制度。
据了解,“两告知一签字”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规定的宣传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并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处罚决定上签字(章)的制度。
该局规定,每年的第一季度或者涉药涉械单位新成立3个月内,由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稽查等部门向涉药涉械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解答咨询,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提高守法意识,规范药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培训宣传情况由涉药涉械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相关业务部门应把年度工作要点事先告知涉药涉械单位,以便自查自纠。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处罚部门向内部法制机构提出申请,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得作出降低处罚的,再报送同级政府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