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时间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今年7月1日起发生的基本医疗药费可以开始报销了。
昨日,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待遇追溯开始办理。据悉,参保人在领到医保卡后没有及时划账就医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待遇追溯至明年6月30日截止,参保人不必紧赶拥挤的高峰期办理手续。
据了解,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的范围是: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时(不早于2008年7月1日)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11月23日前足额缴费了的,从当年7月1日起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8月23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当年7月1日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根据居民医保政策,老年居民因病在其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药费,按50%记账报销,最高限额为100元/人·月。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因病在其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所在学校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按70%记账报销,在其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指定医院及专科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按40%记账报销,最高限额为300元/人·月。
市医保中心特别提醒,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中,只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费用,才属于统筹基金报销范围,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为:在选定社区卫生机构,学生和未成年人为70%、老年居民50%,在其它选定医院学生和未成年人为40%,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自费药都不属于统筹基金报销范围,所以,对普通门急诊总医疗费而言,平均来看,实际报销比例可能只有20%—30%,总医疗费100元的一次普通门急诊费用,一般可能只报销20元左右。
问题释疑
到什么地方办理基本医疗药费待遇追溯?
根据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普通门(急)诊医保待遇追溯采用“由选定医疗机构代办零星报销”方式操作。因此,需申请追溯的参保人回到发生费用的“选定医疗机构”申请代办零星报销手续即可。
按照居民医保政策,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可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在本部的社区医疗机构除外)或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和一家其他医疗机构,老年居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普通门(急)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如何办理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追溯?
参保人携带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等资料到原就医并发生医疗费用的选定医疗机构,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门(急)诊医疗费用医保待遇追溯申请单》(下称《申请单》),并提交居民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选定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资料汇总,到市医保中心集中办理门(急)诊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市医保中心经审核后直接将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拨付到参保人居民医保卡对应的银行账户。
可否更改选定医疗机构,怎样办理?
参保人有户口迁移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特定情况需变更选定就诊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应持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及有效证明材料到本市任何一家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选点变更于次月1日起生效(即可到新选定医疗机构办理药费记账结算手续)。改点当月在原选定医疗机构仍可享受门(急)诊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