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开具处方必须书写药品通用名,这一规定在执行中悄然走样。连日来,武汉市部分医院已开始默许医生在通用名后加注商品名,这意味着执行不过2个月的新规,开始走回头路。
今年5月1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正式执行,其中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合制剂药品名称。
“据称,此举是为了切断医生与医药厂家之间的联系,将药品选择权还给患者。
目前,许多药品都有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同一品种的药品,只能使用同一个通用名;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药品名称,具有专有性。
新规在执行之初,就伴随着种种不适。一些老百姓耳熟能详的药品名,如治疗感冒的白加黑、百服宁、康泰克等,在医生的处方单上都得写成“对乙酰氨基酚”这一通用名。
面对这陌生的通用名,患者根本不知如何选择,药剂科人员也不好贸然发药。无奈,处方只得发回重写,患者唯有待医生“指名道姓”后,再拿药。
武汉市第一医院主任医师徐辉甫认为,仅写通用名不利于医生间的传承施治。一种通用名药品,医院常有多个品牌可供选择。如未区分商品名,患者每次取用的品牌药可能不一样,不利于疾病整体治疗,也给用药安全埋下隐患。此外,在同类药品中,不同厂家之间存在质量差异,如不用商品名,一旦发生不良反应,很难分析原因、追究责任。
此外,业内人士还指出,新规虽然对医生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作了控制,但却把使用哪一品牌药品的决定权,转移到药房工作人员手中,不可避免地会引发新腐败。
面对如此尴尬境况,部分医院只得想办法变通,有的允许医生加注商品名,有的则要求在通用名后写清剂量、剂型、规格等,以变相方式对号入座“商品名”。许多医生感叹:“如此多此一举,不如直接写商品名,省得影响工作效率。”
一位家住汉口的患者杨仿认为,要执行好药品处方通用名制度,一定要与国家对医药行业的整顿结合起来。遏止医药腐败,需从深层次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