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特殊群体,自然需要特别的呵护关照。因此,新《处方管理办法》中对儿科处方外流给予了特别的限制,以保证儿科用药安全。然而,新规执行近两个月以来记者发现,一方面鼓励限制儿科处方外流,另一方面并没有对药店卖儿科处方药进行限制,而且包括药店、消费者甚至部分医院在内的各方,都对此规定知情不够或者漠视,“一个巴掌拍不响,”使得此规定几乎成了摆设。
儿科处方上“紧箍”
为了给儿童安全用药提供更大保障,卫生部在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中给儿科处方外流加了一道“紧箍”。
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处方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新规定明确表达了卫生部对不同类型处方的不同态度:普通处方鼓励患者到医院外药店自己买药,而对儿科这样的“特殊”处方则要区别对待,限制儿科处方外流。
6月18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儿科主任黄建萍对记者解释道,儿童属于特殊群体,生理环境比较脆弱,处方用药要求较高,用法和用量是否准确和恰当,直接影响患儿的安全,因此卫生部在新规中倾向让医生在医院内完成对儿科处方的指导,而不是药店这类专业度稍逊一筹的机构完成,这样可以使儿童用药更安全、更谨慎。
药店有配合义务
然而,仅让医院限制儿科处方外流而不是“禁止”外流,药店方面依旧可以销售儿科处方药,这样一对“矛盾”的存在,让新规的作用变得毫无力度,犹如一拳打到了棉花上。
据记者了解,卫生部有权让医院限制处方外流,但并无绝对权利要求药店不准售卖儿科处方药,而这一权利在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对此,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达出配合的意愿。
6月21日,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严女士提醒记者,《处方管理办法》鼓励医院在开具儿科处方药时让患者在医院拿药,但这并不意味着“药店不准售儿科处方药”。《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药店可以合法销售儿科处方药,而本身药店在销售儿科处方药时就是很慎重的,要遵循“药剂师在场,并对处方严格考量”的原则进行。现在卫生部这一新规定从医生环节规范儿科处方,国家药监局也会从药剂师的环节上对儿科处方的安全进行更严格的监管,以此与卫生部相互协调配合,共同保障新规的效果。
药店患者皆不知情
虽然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都表达出对儿科处方的关切,但药店和消费者对此毫不知情。
上周,记者随机走访了数家药房。例如在京卫大药房甘水桥店,货架上陈列了很多儿童用处方药,如头孢克洛颗粒等,店员表示必须凭处方才能购买。当记者询问“儿科处方药不是只能在医院买而限制在药店购买吗?”店员对此一无所知。在双鹤新中园大药房和嘉事堂西坝河店,工作人员也对记者强调“只是必须凭处方才能购买”,但表示不知道医院限制儿科处方外流的规定。
在这些药店里,记者还采访了一些前来购买儿科药的家长,他们均表示不了解儿科处方限制外流这个新规定,而且对在药店购买习以为常。
对于渴望从医院处方中分一杯羹的药店而言,新规无疑截断了一部分收入。不过,金象大药房董事长徐军对记者表示,儿科处方药本身占药店的销售量比例就小,几乎不到10%,因此即使严格执行新规定,对药店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医院执行有难度
开出处方的医院是否积极把处方“留住”?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医院对新规定的执行似乎也有“苦衷”。
上周,记者随机走访了北京5家医院的儿科,各家都已把儿科处方更换为新《处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绿色,但没有一家有关于限制儿科处方外流的任何明显宣传和提示,记者向儿科科室的医生和护士了解此规定,部分人表示对此不太了解。
儿童医院的一名医生对记者表示,儿童医院的处方流失率较低,因为很多处方是院内制剂,具有独家性。但这名医生也坦言,对于一些仍是手写处方的医院,患者是否在院内取药很难统计,因此儿科处方外流的医院很多。而且各医院很难采取强制手段要求家长在院内拿药,那样会被患儿家长误认为医院追求经济利益。为了“避嫌”,医院一般仅是进行宣教,不做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