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若干规定》中的内容。
这一规定旨在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廉政行为,防止因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规定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侄子女等;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等。
规定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凡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和单位从事人事、财务、基建、纪检监察和审计等工作;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行政审批领导职务有关联的单位直接从事技术审评、认证检查、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工作。
规定要求,各级人事部门应掌握干部婚姻关系、亲属关系以及职务变动后的有关回避情况,并对任职回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亲属关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