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关破当月,需要将怀孕职工资料报所在的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时填写《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同时提供:本单位关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含孕周)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后,《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由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和怀孕职工本人各执1份。
《通知》中明确提到,关破企业职工应当在生育后1年内到市医保中心申请医疗费核销。办理时,需要提供《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原件、计划生育证、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本人存折复印件及指定医疗费核销拨付账户说明。
《通知》规定,对职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医疗费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市医保中心按实际费用核销;高于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定额结算标准核销。分娩时同时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将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合并核销。此外,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也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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