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9日,省卫生厅农卫处组织召开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换证工作培训会,各市(州)卫生局科室负责人参加了培训。培训会学习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安排部署了换证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和再注册工作,组织广大乡村医生认真学习《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换证和再注册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经办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省卫生厅将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抽查。
二是强调严格准入条件,不符合条件人员不得换证,并注意做好政策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严禁颁发“人情证、关系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强调此次换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或变相收取乡村医生相关费用。旧证收回后由市(州)卫生局负责统一做好建档和旧证销毁工作。四是明确职责,严格管理。乡村医生的注册、聘用、培训、日常管理及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文件执行。五是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村医生报考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新聘乡村医生原则上从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中聘用。六是为便于管理对发证时间和证书编号做了统一要求,发证时间统一为2009年4月30日,证书编号为14位数、(年份4位+行政区划6位+顺序号4位)。会议要求各市(州)卫生局参会人员认真传达会议精神,并做好县级卫生局具体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换发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