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以来,我局不断接到部分县个别乡村医生来电、来信、来访。反映部分县(区)的个别乡村医生因故未能参加2003年全省乡村医生统一考试,错过了注册、及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时间,要求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问题。经请示省卫生厅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函复如下:
乡村医生是我市农村医疗、预防保健中的一支有生力量,他们长期扎根农村,默默无闻、努力工作,为我市广大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以国务院第386号令签发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从此,全国乡村医生走上了依法规范执业的道路。
该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第十条规定“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①取得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②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第十一条规定“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6个月内完成”。根据这一精神省卫生厅于2003年10月组织了全省乡村医生过渡注册及考试工作。当年我市报名4892人,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省卫生厅备案,我市有2141人符合乡村医生免试条件,直接注册为乡村医生;有2751人符合考试条件,参加了当年度的全省统考,考试合格的2252人与免试过渡的2141人,我市共有4393人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鉴于2003年10月份组织的考试我市有部分人未通过,加之我市山大沟深,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致使部分偏远村镇的个别乡村医生未获知注册考试的信息,错过了当年度报名时间。经我局多次给省卫生厅汇报勾通,省卫生厅在2004年4月又专门为我市单独组织了补考,本次补考报名1255人,免试注册392人,参加考试862人。通过两次考试及注册基本上解决了我市乡村医生的发证与注册工作。
第十二条规定“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各县(区)要创造条件,积极引导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的现在岗乡村医生,积极参加每年统一组织的全国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以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再注册。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再注册者,该证书自行失效,按无效证件对待,由发证部门收回原证。
未经注册或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处1—3千元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