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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学生参医保在学校办 居民医保有新规

2008-9-8 9:9 【

  7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组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本月3日起正式施行。据悉,2008—2009学年度学生儿童及2009年度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补助标准及享受补助的条件不变。

  以院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参保缴费期为9月至11月;以居民家庭为单

  位参保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期为10月至12月。

  “居民医保”覆盖面扩大

  按照以往的规定,就业年龄内的成年居民只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但“通知”规定,就业年龄内的成年居民,重度残疾和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在中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就业困难,并且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以院校为单位参保

  已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全部以院校为单位参保,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不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根据有关规定,本市各级各类院校(含托幼机构)新入学的学生儿童应当由所在院校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级各类院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并应当做好已入学学生新学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

  未入托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新生儿、未入学入托的儿童以及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学生,继续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于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09年8月31日的学生儿童,2009年9月仍未入学入托以及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学生,应当于2008年10至12月随居民家庭继续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以确保享受2009年度全年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