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市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费用,将有望比进大医院省40%—60%。《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10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昨天省卫生厅厅长郭兴华表示,今后我省地方政府如果对社区卫生的投入不到位将受到人大问责。
该条例是全国范围内第一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坚持公益性质、政府主导、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防治结合”的发展原则,并在政府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构运行机制以及如何吸引市民进社区看病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巧仁介绍,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卫生服务工作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省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经济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市、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规定的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房屋修缮、基本设备装备、人员培训等项目给予扶持和补助。
另外,为鼓励优秀人才进社区工作,《条例》提出,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转正定级时薪资提高一至二级;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在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享受优惠政策;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3年的,可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和业务进修。
为降低社区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条例》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首先选择使用省市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并逐步推行基本药品零差率,以配给价格供应。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比在二、三级医院就诊费用低15%、25%以上。开设惠民门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困难居民提供优惠医疗服务,实现费用减免。
“条例施行后,我们估计,参保居民在社区看病至少要比三级医院便宜40%。我们的目标是在最近几年将这一比例提高到60%。”郭兴华表示,条例中不少规定在我省部分城市已开始试行,此次是以地方性法规来保证政策的严格落实,尤其是政府投入这方面,今后各级人大将有权对同级政府进行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