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日前出台通知,将中小学生意外伤害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规定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0元,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根据通知规定,学生意外伤害是指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均可参加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意外伤害伤残保险、意外伤害烧伤保险、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
根据规定,该保险由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为15000元;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烧伤,保险金额最高为15000元;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治疗产生的符合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95%比例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