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本月起,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实现与定点医院联网结算,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后,如需要继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职工本人不用再垫付医疗费用。
据了解,工伤保险实现与定点医院联网结算后,参保职工受伤在工伤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的,在工伤结论认定前,工伤定点医院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发的《医疗通知书》,对该职工视同工伤职工管理和救治,其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本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视同工伤职工管理和救治期间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报销。工伤认定后仍在医院治疗的,后续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本人不再垫付。工伤医疗费用总额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结算办法规定与定点医院实行联网结算。
目前,哈尔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为黑龙江省第二医院,哈尔滨市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医院,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哈尔滨市中医医院,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8所医疗机构。
另悉,从7月1日起,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信息变更日期进行了调整。参保单位办理人员的调入、调出,新进人员,死亡减员,账户变更,缴费基数申报等业务,信息变更日期调整为每月的1到25日,实现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同步。缴费日期也调整为每月的26日至月底,解决了由于变更日期跨月而产生的缴费属期不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