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作为2007年市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昨天已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办法》扩大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老年人、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医保范畴,增加了“血友病”等门诊特定项目的病种范围,并大幅度降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昨天介绍说,新《办法》对原《办法》主要作了六方面的增删修订。
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也可入医保
一是扩大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奠定了基础。原办法只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未成年人、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老人、农转居人员等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未做出明确的制度安排。
为解决以上问题,《修订草案》作了如下修改:第二条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将个体经济组织纳入了“用人单位”范围;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分别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做出了相应规定。如新增条款将“老人”、自由职业者等纳入医保体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可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过渡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的自由职业者或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及未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参保。第五十七条新增条款,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选择按新《办法》或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保。
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降至2000元
二是扩大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水平。原办法是在国家“低水平、广覆盖”的总体原则下制定的,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范围较窄、待遇水平较低,导致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下转A6版)
(紧接A1版)为解决以上问题,《修订草案》作了如下修改:第二十四条增加了统筹基金对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第二十五条增加了“血友病”(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等门诊特定项目的病种范围;第二十六条大幅度降低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办法》规定: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每次住院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级医院为4%、二级医院为6%、三级医院为10%计算(退休人员按70%计算)。据此标准计算,2007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已达到一级医院1453元、二级医院2179元、三级医院3632元,新《办法》调整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2000元(退休人员按70%计算)。第二十七条则大幅度降低了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办法规定: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全年度累计按在职职工10%、退休人员7%确定。据此标准计算,2007年度的起付标准已达到3632元。新《办法》调整为:设置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的标准(500元)执行;取消需终身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期间的辅助治疗;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等)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
取消“基础金”不会降低医疗待遇
三是取消了个人医疗账户“基础金”,有利于提高基金的统筹共济能力。吴明场说,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沉淀削弱了医保基金的当期保障效率,国家和各地正探索紧缩或激活个人医疗账户,取消“基础金”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符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实践证明,有限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难以达到预期的保障目标,本市已实施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办法,并逐步扩大门诊特定项目范围,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医疗账户的作用正逐渐减弱。他反复强调,新《办法》第十九条删除了原《办法》“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基础金为每人每年100元”的规定,但取消“基础金”不会降低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
有效解决“4050”人员“过渡金”纠纷
四是纠正了对“4050”人员失业后再就业在用人单位退休时,其之前失业年限不予资助过渡金的规定,为妥善解决该人群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开辟了资金渠道。第十条第一款修订为“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应缴纳的过渡金,扣除单位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较好地解决了实施本市医疗保险制度前、后属“非个人责任”而应由个人承担的过渡金问题。第二款修订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五十岁的男性、年满四十岁的女性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新单位退休时,应由个人缴纳的过渡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参照前款规定资助缴纳”,较好地解决了三类问题:“4050”人员失业后再就业,在用人单位退休时不能享受政府资助过渡金问题;原从事特殊工种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在社会申办提前退休,其提前退休年限的过渡金来源问题;其他国家政策允许提前退休(如失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其提前退休年限的过渡金来源问题。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比例提高到95%
五是扩大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支付范围,并提高了补助待遇水平。第四十一条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比例统一提高到95%,增加了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扩大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支付范围,并将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纳入在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支。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和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规范结算和管理办法化解医患矛盾
六是规范了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及就医管理办法,有利于化解“医、患、保”三方矛盾。第三十六条要求“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在其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购药和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入院三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吴明场表示,这一规定既强化了对参保人员主动出示医保卡的约束力,又关注到了人性化。第七十二条增加了“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医疗保险关系,互认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应缴纳的过渡金按转入地标准执行”,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