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新政策的调整实施,减轻了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惠及广大参保职工。但新政策是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对于在2008年4月1日以前住院,4月1日以后出院的参保患者,该如何报销住院费用?为此,记者到市医保处进行了咨询。
据市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参保患者在2008年4月1日前住院,在4月1日以后出院,属于跨医疗年度(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住院。在2008年4月1日以前住院的参保患者,其起付线按原标准执行,即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700元、600元、500元;在2008年4月1日以后住院的参保患者,其起付线按新标准执行,即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700元、500元、300元。为了让参保职工能最大限度享受到新政策实施带来的实惠,确定跨医疗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和用药范围按新标准执行:即床位费三级、二级、一级医院最高报销标准分别为:35元、20元、10元。医院实际床位费低于最高报销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标准计算;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按确定的0%、5%、15%、30%四档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