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了解到,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并公布的《北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中强调,严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擅自涂改或出具虚假医学检查证明,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规定》中还要求,在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患有应暂缓结婚疾病的,主检医师应对其提出医学指导意见,并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注明。
婚检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或者疑似遗传性疾病患者以及不能确诊的其他疾病患者,应转诊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婚检单位根据诊断结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检单位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资料档案,保存期为三年;对患有不宜生育或者应暂缓结婚疾病的婚前医学检查资料必须长期保存,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