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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医保下月启动

2007-8-18 10:59 【

  8月18日综合消息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此前发布的消息,从今年9月1日起,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简称"省直单位")将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不变,仍按原渠道支付;退休人员虽纳入了医保范围,但是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包括两类人员: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央、省属驻济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政策同时规定,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仍按原渠道解决。

  退休人员虽纳入了医保范围,但是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我省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新办法实施前退休的人员,因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其个人账户主要由单位划入为主。据悉,按照规定,不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50元;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7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200元。对于尚未退休的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