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丢失票据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也能够得到报销。昨天,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征求财政局意见基础上,制定参保人员丢失费用收据报销问题处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票据丢失后,在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后,再行报销。
市医保中心提醒,参保人员应妥善保存医疗费用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申请报销。一旦医疗保险费用票据丢失,应马上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并于医疗费用发生年度的次年4月1日至4月30日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明材料及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处方底方以及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清单进行费用申报。
据了解,定点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两类:一类是定点医疗机构有收费票据底联的,要为参保人员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存根联的复印件,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一类是无收费票据底联的,要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对证明》,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材料一式两联,底联定点医疗机构留存3年,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