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完善,首次参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低保对象参保、住院起付线标准等有了新的变化。新政策已于7月1日起执行。
新政策对住院起付线标准、转外地就医自负比例作了调整,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标准按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即三级医院为600元(原来10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原来800元),其他医院为400元(原来600元)。转外地就医自负比例按特约医院5%(原来10%)、省内外其他医院10%确定(原来15-20%),自费部分基本减轻了一半负担。
另外,为方便慢性病患者,对其配药量作了适当延长。门诊急性病治疗量不超过3天;慢性病治疗量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5天;癌症、高血压、冠心病等十一类疾病治疗量不超过30天;中药饮片不超过15天。
为体现对困难群体的帮扶,持有《诸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济证》、《诸暨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由个人以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新政策在管理方面更加明确规范。参保对象首次参保,须在缴费之日起满180天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必须凭医保专用病历、医保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在医保专用病历上作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