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县召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动员会议,标志着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已全面实施。县委副书记、县长杨宏星在会上作强调要求,副县长张红军主持会议,县政协副主席刘正东到会。
为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健全医疗保障体系,自7月20日起,我县正式实施《肥东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保障住院基本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凡具有我县非农业户口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7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1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10元。享受一类低保和重症残疾人员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100元。城镇居民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后,可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今年自9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杨宏星强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启动,是我县实施民生工程、努力构建和谐肥东的具体行动,对于进一步推动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强化责任、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把这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抓好抓实,抓出成效。要规范操作,着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水平,真正做到领导重视到位、责任明确到位、宣传发动到位、人员培训到位、服务保障到位、管理监督到位。要落实责任,紧紧抓住这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实施的机遇,加快建立和完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社居委劳动保障平台机构。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操作,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任务,以高质量、优服务、低成本、广效益的出色成绩,向全县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