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6年药价下降更接近群众承受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刘振秋6月14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近年来药品价格改革和药品价格调整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药品价格逐年降低,国家统计局统计常用药品价格从2001年开始连续六年下降,同比价格指数分别为负1.5%,负3.5%、负2.6%、负3.3%、负1.7%和1%。
特别是临床使用药品价格降低更加明显。比如抗生素、头孢曲松,1998年大概100块钱一支,现在大概10块钱左右了,再有抗肿瘤药品等降价都很明显。
药品价格改革也使得药品价格水平更加接近或反映群众的承受能力和消费水平,带来了消费市场,特别是农村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一方面高价药经过次降价进入寻常百姓家,另外原来在大中城市使用的高档药品在降价后开始进入农村市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贵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此外,药价改革还有效的促进了企业的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优化产品结构。近些年来,药品生产经营中虽然有各种问题,但是药品的质量总的来看还是提高了,产品的更新换代更加加快了。
将积极整顿药品审批注册秩序解决“变脸”药问题
有网民提出,最近媒体经常报道"老药品仅仅改变包装的颜色或者包装容量,便摇身一变成为国家新药,进入流通领域后,不仅可以逃避国家降价,而且还能使价格翻番。"希望了解发展改革委有什么治理"变脸"药涨价的措施么?
刘振秋回答,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而且也确实发现有一些药品降价后企业通过改变剂型、包装等方式,再高价上市的现象在。我们分析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刚才我讲到的,我们国家药品生产重复建设严重,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在以药养医的机制下,药品价格越高越好卖,这样就会有企业千方百计地逃避价格管制,尽可能把药品价格抬高,以求更多的价格空间用于回扣。
第二个也是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我们现在药品注册审批制度还不完善,市场准入标准比较低,企业能够比较轻易地以所谓的新药申请上市。对此我们在价格方面也及时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最重要的一个措施就是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对成分相同的同种药品,在改变剂型、规格、包装后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价差价执行。就是说如果你的成分没有改变,你只是外形、包装等改变了,那么和过去的那些标准品比,价格是保持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另外,据我们了解,有关部门也在积极采取措施整顿药品审批注册的秩序,我们相信在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下“变脸”药的问题会很快得到解决。
“同药不同价”客观存在政府定价遵循成本原则
在被问及为什么同一种药有不同的价格存在时,刘振秋表示这个问题确实客观存在,以西药为例,比如同一个西药有三种情况,一个是国外企业研究开发的并且已过了专利保护期的产品,第二个是国内品牌企业仿制生产的品牌药品,第三个是国内企业生产的没有品牌的仿制药品。这些药品确实存在着产品质量、成本,特别是疗效上的差别。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我们经过专家调查以后适当地拉开了一些差价。另外,国内企业重复建设严重,竞争比较激烈。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释一下,我们制定的价格是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的,现在管理的方式是制定最高限价,也就是最高的零售价格,各个企业由于成本不一样,营销策略不一样,实际销售价格也就不一样。我们这么定并不是歧视于国产企业,从政府定价来讲,第一个遵循的是成本原则,同时也要考虑药物经济学问题。
将采取定点生产等办法保证廉价药生产和供应
政府核定价格,是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场最低的中标价制定。对廉价药品,我们采取了不降价,甚至适当提价的方法,以鼓励和促进廉价药品的生产和供应。当然,有的廉价药品的利比较薄,竞争又比较激烈,光从价格上可能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比如制定基本药物目录,或者采取定点生产等办法保证廉价药的生产和供应。
药品社会平均成本可公布企业个别成本不对外公布
现在对政府管价的药品,在降价的时候都是对外公布的。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到国家发改委网站,还有中国经济信息网、价格信息网等媒体上查询。社会平均成本可以进行公布,但是企业的个别成本因为牵扯到商业机密不能对外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成立了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其主要职能就是调查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开展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