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田女士在生下一女婴后死亡。近日,顺义法院认定顺义区妇幼保健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7.3万余元。
2005年2月,田女士到顺义区妇幼保健医院准备生产。住院次日中午,正值医生吃饭时间,一名医生吃饭回来进病房后突然又跑出来,大声喊叫其他医生,说田女士不行了。
随后,医生陆续回来,又跑出去取氧气罩、插管等器械。此后不久,田女士的丈夫被告知妻子在产下一女婴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田女士死于“羊水栓塞”。但田女士的丈夫认为,导致妻子死亡的原因是医院在处置妻子生产的过程中,麻痹大意,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也未能及时果断采取措施。他说,妻子死亡后,医院对家属不理不睬,甚至看到家属晕倒在地也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他带着女儿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100余万元。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了鉴定,结论为,顺义区妇幼保健医院对田女士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医院对其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