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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强收精神病人 赔万元精神损失费

2007-10-12 9:11 【

  未经本人或家属同意,广州某三甲医院先后两次将五十多岁的张女士用救护车拉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将其诊断为精神病。张女士共住院101天,花费四万多元医药费。近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无权强制收治精神病人,一审判决该院退还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张女士1万元精神损失费,补偿其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五千八百多元。

  两次被强行收治

  现年58岁的张女士诉称,2005年4月11日她与广空某医院门诊部保健医生发生纠纷时,突然被四五名男子抓走,强制其入住广州某三甲医院,住院期间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家属也无法陪护,直至5月31日方出院。2005年7月,她再次被该三甲医院救护车强行拉往医院治疗,直至9月6日才出院。张女士并指该三甲医院医生无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她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退还医药费,并赔偿侵权损失和精神损失10万元以及误工费、护理费等5万元。

  法院判赔精神损失费

  该医院辩称,他们是接到家属拨打的120电话后才将病人收治的,但是法院审理查明,医院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说法,也无法提供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入院的证明。法院还查明,其中一位为张女士进行诊治的黄姓医生在张女士两次住院期间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甚至直至张女士起诉时仍未取得医师资格,医院的三位医生对张的治疗缺乏合法性。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该院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返还4万余元医疗费,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误工费58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