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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欣弗”事件绝不能放过“甩手掌柜”

2006-8-18 9:3 【

  安徽华源“欣弗”事件终于有了检查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安徽省局对安徽华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但是,仅仅追究生产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结合查找监管漏洞,查处那些甘当“甩手掌柜”的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才能有效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欣弗”事件发生前,监管部门确实成了“甩手掌柜”。安徽华源公司在生产中严重违规。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艺,“欣弗”应当经过105摄氏度、30分钟的灭菌过程,但企业却擅自将灭菌温度降低,将灭菌时间缩短到1至4分钟不等,导致药品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双双不合格。

  安徽华源为何敢于违反规定生产?是由于企业惟利是图,也与监管部门的放纵分不开。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可是,当地药监部门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因为企业通过了GMP认证,他们一般很少到药厂去抽检,基本每年就是象征性去一下。这样,“欣弗”这样的问题药品就堂而皇之地流入市场。

  监管部门为何成了“甩手掌柜”?不排除人手少、技术装备落后等客观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由于药品企业与当地政府有利益关联,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睁只眼闭只眼。

  同时,在以往的类似事件中,均缺少对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责任的追究力度。出现了药害事件,对企业处罚较重,而对监管部门和人员,一般只是象征性处分一下。这种对监管机构失职渎职的宽容,使得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盯防也变得懈怠。

  药品是用来治病救人的,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药监部门作为药品质量的把关人,是药品安全的最后担保者。监管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不作为就是不尽责,就是失职渎职。监管部门当起“甩手掌柜”,客观上纵容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更主要的是公众的生命安全受到伤害,造成监管部门的信任危机。

  为了从根本上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必须建立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甘当“甩手掌柜”的监管工作人员,不仅不能让他继续“掌柜”,而且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这样,才能促使监管部门纠正工作中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才能落实权责统一的原则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我们不难想像,如果没有健全有效的药品监管体系,如果没有对事件链条上相关责任方的严厉惩处,还会有多少“欣弗”事件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