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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构建“公民健康保障责任理论模式”

2006-1-5 0:0 【

  公民健康保障责任理论模式的内容及意义借鉴西方有限政府的理论,来研究我国政府社会保障责任有不妥之处,主要原因是不能盲目引用其为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定论,并区分中国政府的全能责任和有限责任。这里可以引用法学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分析方法,如将抽象的“权利能力”与具体的“行为能力”分离的理论模式,分离政府责任和政府能力,从而形成“政府的公民健康保障责任理论模式”。

  这个模式的主要内容为:政府须承担国家授权和执政党委任的公民健康保障责任;政府的公民健康保障责任具有无限性,而政府的保障能力因政策、财政及行政能力的限制又具有有限性;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也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体现财政能力和行政能力,间接责任体现政府在委托代理制度下的治理能力。通过分解政府责任,使政府适应新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具有更强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和控制能力,创造和建立良性治理模式,从而强化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新公共服务型政府改革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从这里开始。

  公民健康保障责任模式下政府的直接责任医疗服务和健康保险的市场失灵是普遍现象。其原因是在医疗服务的供方和需方之间存在很多交易障碍,在健康保险的供方和需方之间也有很多障碍,如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由此决定政府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是必要的。

  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价值,一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二是在医疗服务市场树立标杆。公立医院应具适度规模、加大投入和规范管理。公立医疗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政府养医生。公立医院的医生具有准公务员的特征,医生收入比较稳定、有保障,但不一定很高。公立医院和医生的规范管理非常关键,因为他们是公共医疗服务的标杆,如不能达到行为规范的话,将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负效应。

  政府要对构建公共卫生体系承担直接责任,如社区医疗的布局和建设,制定长期和中期发展规划,法律政策制度建设和监督重大项目的实施,包括设立必要的常设机构,如国家检疫中心和公共卫生危机预警系统等。

  公民健康保障责任模式下政府的间接责任政府提供公民健康保障的能力有限而责任无限,因此,政府在一定条件下不是医疗卫生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其理论依据是公民能力、企业的社会责任、非政府组织的功能和政府能力的有限性。政府可以鼓励或强制有能力的公民进行风险储蓄;可以鼓励或强制用人单位为员工医疗保险计划供款或自办医疗保险计划;还可以依法通过授权、合同外包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非政府组织进入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领域,通过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私人医生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如新加坡政府对公立医疗实行公司化管理,政府在公司化的医院内投资举办穷人病房,通过严格的法律和财务管理,达到一院多制。

  政府在现行医保改革中定位评价用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两个基本原则评价我国医疗保险改革,会发现政府的角色比较“尴尬”,即越位加缺位,因管事太多而不得不缺位。如政府包揽“办医管药”事务,无暇制定游戏规则,不仅存在保方因持医保三目录拒绝付费、医生埋头开药、参保患者感觉看病贵等问题外,医疗保险诸多环节,还可能因无法可依,监管不力,以致没法建立医疗保险待遇的底线等。

  医疗保险计划是协调医、患、保三方关系的制度安排。医、患、保三方均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但三方之间存在利益的相互依赖性和合作博弈的需求,只有社会成本最低制度安排才能使计划处于最佳状态,使三方主体受益最大化。这需要建立包括“对话、协商、决策、信息”等内容的新型社会契约机制,保障三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使各项决策最大限度地反映三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外部性最小,社会成本最低,由此保证医疗保险计划的可持续发展性。政府取代三方的做法从长远发展看,只能增加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社会成本,应尽快“回归”正确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