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关于液体乳产品提前标注生产日期问题的争议,中国乳制品协会有关负责人昨天在中国乳协第十一次年会上表示,乳协已经向质检总局提出紧急报告,建议尽快修改“须标注生产日期”的规定为“建议在此日期内饮用”。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规“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因此,杀菌乳、酸牛乳、灭菌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灌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的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的时间计算在内。“但是,液体奶产品的生产流程决定了它必须在流水线上打码(标注生产日期),然后进入发酵阶段。”
为此,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已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紧急报告,建议将标注“生产日期”的规定,改为“有效使用日期”。
但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没有明确表示将如何应对乳协的紧急报告,也未谈及何时会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而是强调“国家对于限时使用的商品特别是食品有着严格的规定,要求必须标注真实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