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院3个多小时后死亡;福建连江县医院称,只是要求病人履行交钱手续并非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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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仁山村村民郑铿弟因车祸被送进连江县医院抢救,3个多小时后不治身亡。因家属差100元他始终没有被输上血。当地人说:医院太不把人的生命当一回事。医院则认为,患者的死不是因为差100元拿不来的“救命血”,当时只不过是要求病人履行交钱手续而已。事后,该医院与家属签订一份《协议书》,补助3万元并要求家属同意放弃诉诸法律。
死者妻子弄不清100多元和亲人的死究竟有多大关联,哭着说“不甘心”。
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仁山村村民郑铿弟因车祸被送进连江县医院抢救,3个多小时后不治身亡。许多人认为,郑铿弟是因为差100多元钱迟迟输不上救命血才死去的。医院称,患者死因关键是没有动手术。同时该医院认定此事为一级医疗事故,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
家属
差100元就是不给输血
8月4日上午,死者尸体在连江县殡仪馆火化。死者的朋友小雷告诉记者,8月2日3点5分左右,他同死者的妻子兰传花等4个人赶到医院,当时郑铿弟已被“120”送进医院,说话时嘴角冒血,但人还很清醒。进医院时,兰传花带了2000多元。在急诊科陈医生的要求下,家属护送病人做了一系列检查,先在门诊一楼做了颅脑CT,然后到三楼做了腹部B超,最后到二楼做了骨盆平片、右股骨正侧位片等,陈医生说当时认为郑铿弟脑部没事,腹部积了一些血,大腿骨折。做了输液、止血、右股骨夹板外固定等处理,此时是5点10分左右,距离郑铿弟入院已经整整过去了两个小时。
据医院介绍,郑铿弟住院以后接诊的是主治医师朱学斌、二线副主任医师谢崇。死者妻子兰传花说:“医生说马上要输血,叫我去拿血,他说到对面(门诊)一楼交钱,血在对面二楼拿。我妹妹赶紧拿了300多块跑到对面交钱,那里的人说300多块不够。我妹妹跑回来,我将口袋里的100多块又拿给她,加起来一共400多块。(旁边的)医生说要540块,我说救命要紧啊,医生说这和我没关系,有血我就挂上去,没血我没办法。”
兰传花自己跑到对面二楼的血库去。当班的是检验师顾晓萍。
兰传花带着哭腔对记者陈述:“我说,医生啊,血先拿给我,没有血我丈夫就会死去啊!但她就是不肯。我说我东西押在你这里。”“但她还是不肯。我就又跑到(住院部)六楼,看到我丈夫的嘴唇全白了,我叫医生救命,医生说有血拿过来就挂,没血我没办法。我说,能不能给血库的人打个电话拿血?医生说不行,要总值班的医生签字。”
“快7点的时候我丈夫不行了。总值班医生来的时候,人已经断了气。”
医院
遇急危重病人应先抢救
连江县医院副院长陈继强告诉记者,伤者是凌晨3点来到医院的,诊断为多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等,医院已经给他输了代血浆。病人去世,关键是没动手术,不是因为缺了100多块钱拿不来“救命血”。
记者问动手术是不是需要输血。陈继强承认,动手术之前或者动手术期间需要输血。
但陈继强认为医院并没有因为欠款问题冷落病人。他拿出医院《关于加强业务管理的几项规定》说,院部明确规定:遇有危、急、重的病人,应遵照院部规定先抢救后办理手续或边抢救边办理手续,绝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
陈继强说:“如果有急诊病人没有钱,我们一般是要经过总值班医生签字,签了字就可以做任何治疗。只不过是我们要求病人履行交钱这个手续而已。”
记者追问,这个病人算是急诊病人吗?总值班签字了吗?陈继强说,“当然属于急诊。但是,总值班人员到病房签字的时候病人已经死亡。”
兰传花曾说把手机等物品押在“血库的人”(检验师)那里。记者就此事核实,检验师顾晓萍矢口否认。二线副主任医师谢崇说:“我们跟她说,你东西不要押这里,没钱可以找总值班,因为这的确有个规范。我将近6点打电话给总值班,后来,总值班来的时候,病人就不行了。”
连江县卫生局林副局长认为,伤员的伤情确实极危重,是这例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单纯靠输血就能够救活。至于输血问题,主要是医护人员与病人家属沟通说明不够。医护人员没有尽早告知带钱不够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做,以致耽搁了急救输血。
善后
医院
与家属签不诉讼协议
死者家属反映,事件发生后,医院领导请镇里干部做工作,央求家属收下3万元,并在协议书上签字。
记者在死者家中看到了《协议书》:“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甲方同意目前的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所造成,甲方自动放弃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及诉诸法律。”“考虑甲方家庭经济困难,由乙方一次性给甲方困难补助费人民币32000元整(含医疗费)。”“今后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包括诉讼在内的任何主张,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任何一方挑起事端,不得反悔,自觉履行。”
8日,记者在医院看到一份《关于对谢崇等四位同志的处理意见》,《意见》称“该事件定于一级医疗事故”,“相关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认定当事的3位医师和1位检验师“在抢救过程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病人进行积极诊治,以致延误最佳抢救时机,造成极其不良影响”,“朱学斌主治医师、顾晓萍检验师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对病人服务态度不佳,未履行医疗告知制度,责令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