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医改任务切实做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9-6-15 19:5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提出,用三年时间,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36万人次和137万人次。为落实这项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由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是提高农村卫生人员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过问培训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抓,农村卫生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强化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考虑,整体推进。要制定和落实实施方案,加强培训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将培训任务层层分解,提出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保证将任务落实到机构、落实到人。

  二、抓住重点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各地要充分利用医学院校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教学、实践场所和师资力量等各种资源,创新培训形式,统筹安排培训时间,保证学员有足够的实践时间和交流机会,提高学员参与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根据卫生部农卫司印发的《2009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因地制宜,以实用性和针对性为指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或讲义。二是选派具有较好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医疗卫生人员作为培训师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师资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师资质量。三是乡、村卫生人员培训重点是开展内儿科的临床技能培训,着重提高受训人员内儿科的基本诊断和治疗水平。县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重点是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农村卫生相关政策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把握医改内涵,切实提高农村卫生管理技能水平,扎实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强资金监管,做的专款专用。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社200623号)以及卫生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其他项目使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不得将财政补助直接发给受训人员,也不得另行向受训人员收取培训费用,保证农村卫生人员免费接受培训。项目组织管理、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经费不得挤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尚未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地方,要主动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积极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实效。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签到登记制度和学员档案。要及时掌握项目工作进展,按照卫农卫服务便函200836号文件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该文件所列的相关统计表格,按时上报我部。学员考勤表和签到登记表有关培训证明性文书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核查。

  培训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由各地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岗位聘任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乡村医生培训和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相应栏目。

  县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至少要开展一次督促检查。卫生部适时开展抽查,抽查结果将与以后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抽查情况将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