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和业务水平测评免试及考核对象的说明

2009-5-12 16:42 【

  为规范我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温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现对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和业务水平测评免试及考核对象说明如下:

  一、执业经历年限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对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士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按其考核级别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计算执业年限;对1998年6月26日后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的人员,按其考核级别初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时间计算执业年限;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地方申请执业及军队医师离退休后拟在地方执业的,均按其考核级别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计算执业年限。

  二、医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本考核周期时,即2003年12月31日前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且2008年度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本考核周期时,即1996年12月31日前取得医士及以上职称,且考核周期内即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按规定执行简易程序。

  三、良好行为记录中所在单位的表彰奖励是指单位内部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的给予个人的奖励;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完成卫生支农(下乡、进社区)、救灾、征兵、招生体检、防盲、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是指取得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

  四、医师在2008年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不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即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五、考核对象:200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经注册在本县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注册时间以《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2007年6月30日以后注册的,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