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卫医〔2008〕25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省卫生厅苏卫医〔2007〕32号《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市2007-200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苏州市卫生局
二○○八年五月五日
抄送:省卫生厅
附件
苏州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认真做好首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考核工作时间安排
2008年上半年,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核对本机构医师,确定考核人员及名单,建好医师个人档案,成立考核小组,根据不同的对象,确定不同的考核方式。不具备考核机构资质的机构,于5月30日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指定的考核机构,统一申报考核人员名单(附表一、附表二)。
2008年6月份,各市、区卫生局召开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专项工作会议,全面布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008年7月份起,考核机构先对本单位医师进行业务水平考核,从8月份起,考核机构接收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核。
2008年10月底全部完成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机构将医师考核表统一返回到委托机构。由各单位将考核合格人员的名单、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集中交到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工作,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中,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同时考核机构将考核医师汇总表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附表三、附表四)。
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医师考核情况汇总(包括考核不合格医师)后于2008年12月5前上报苏州市卫生局。
考核不合格人员暂时停执业3-6个月,接受我局组织的统一培训(另行安排)。
三、考核范围划定
(一)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后,将情况汇总后报苏州市卫生局。
(二)沧浪、平江、金阊三城区内定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负责本单位的医师考核工作,其他单位的医师安排如下: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临床类医师到苏州市立医院北区(苏州市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参加考核;
2.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其他机构临床类医师安排;沧浪区到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参加考核;金阊区到苏州市立医院北区参加考核;平江区到苏州市立医院东区参加考核。
3.公共卫生类医师到苏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参加考核;
4.口腔类医师到苏州口腔医院参加考核;
5.中医类医师到苏州市中医医院参加考核;
6.同济医院、东吴中西医结合医院、圣爱医院、美莱美容医院、苏州大学医院、眼视光医院、化工职业病医院、苏州监狱医院、消防医院、普济护理院、老年病医院、苏钢厂职工医院、市中心血站将参加定期考核临床类医师的名单直接报苏州医学人才服务部,参加苏州医学人才服务部组织的考核。
沧浪、平江、金阊区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本行政辖区不具备考核资质的机构上报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名单,统一分类、汇总后,集中送到我局指定的考核机构。其他各地不具备考核资质的机构,在5月30日前将应参加考核的人员名单报送指定的考核机构,便于考核机构安排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三个方面。
(一)各级各类机构应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记录医师平时执业活动状况,可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依据之一。
(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由所在机构负责,并将考核结果分别填写到考核表中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栏中,加盖公章后送考核机构。
(三)业务水平测试由考核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对医师所在单位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复核,并对其业务水平进行测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后,填写在考核表中并加盖公章,集中移交委托考核单位,由各单位集中送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合格的登记。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四)考核机构将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后,于2008年12月5日前报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参加培训。
五、考核方式
考核机构对医师业务水平测试,可根据考核医师情况不同,采用不同程序和方式进行考核,原则如下: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被考核人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的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获得县(区)政府以上、市部门以上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成绩显著、获得医学成果奖,无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或取得副高职称以上,在考核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可采用简易程序:
(1)5年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合格的;
(2)在07年、08年晋升上一级技术职务的;
(3)在07年、08年参加二级以上医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三基”考试,二次以上合格的;
(4)在07年、08年参加二级以上医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实践技术操作考核,二次以上合格的;
(5)在07年、08年到西藏、榆林等支农半年以上、或出国及进修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一般程序除个人述职外,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考试;医学 教育 网搜集整理
2.有关“三基”知识的考核;
3.实践技能操作的考核;
4.抽查其本人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史及其他文书;
5.其他。
六、不合格情形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的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视为不合格。
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七条款之一的,认定考核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在2007年至2008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所在机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考核不合格: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并承担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发生三级、四级医疗事故,并负有主要或完全责任的;
(三)三基考试中累计二次不合格的;
(四)违反诊疗常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五)抽查病史中发现一份以上丙级病历的;
(六)受到行政处分或处罚的。
七、其他:
(一)办理第二地点执业的医师,参加第一地点(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如在第二地点执业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第二地点执业机构有义务反馈到考核机构。
(二)办理试用期备案的医师,应参加原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如在试用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试用单位有义务反馈到考核机构。
各考核机构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严格按照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考核机构资格。
各地、各确定考核机构单位在考核之前应将具体考核方案(含单位考核委员会主任、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报我局医政处,并将考核材料留档备查。考核机构完成考核情况后,总结材料在12月5日前报我局医政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