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医师协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2009-3-24 16:41 【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2008]293号文件精神,为了认真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金华市医师协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医师定期考核的总原则

  1、本会承担除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中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金华市第二医院、金华市第五医院、金华广福医院、金华市妇保院、文荣医院、金华市疾控中心、中国水电第十二工程局医院以外的市级和开发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3、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适用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市卫生局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4、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5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待其取得医师资格执业满两年后开始考核;录用已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需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提供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二、考核机构的组成

  本会选择相应的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金华市医师协会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由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个专业考核组组成,各专业考核组负责执业医师(助理)的业务水平的考核,委员会常务理事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和专业考核组的水平测评结果,经合议对执业医师(助理)做出考核结论。(考核委员会常务理事和各专业考核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1、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为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本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本委员会复核。

  2、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3、业务水平测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进行,每周期业务水平测试方式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提前向考核机构下达,本委员会执行。具体形式如下: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3)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4)技术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5)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4、本委员会在定期考核日前60日内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5、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注册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本委员会。

  6、本委员会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7、本委员会将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8、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原则上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发生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本委员会报告。

  四、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按本方案中“考核内容及方式”之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本委员会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该机构要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本委员会提出申请。本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五、考核结果的处理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30日内,向本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本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应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本委员会组织实施。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本委员会进行再次考核。

  5、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附件1:

  主任委员:

  胡爱珠

  副主任委员:

  吴建锡  卢伟志

  常务理事:

  季敬伟   黄之光  王晓嫒  吴位新  许龙堂  徐 斌  许 洁  张 弓

  临床专业组:

  组长: 季敬伟

  成员: 许龙堂  赵仕勇  胡慧仙  朱 敏  葛国平  杜小文  何绿苑  何敏华  黄宝贤  王 辉  黄 恩  赵锡荣  王勤荣  陈根强

  中医专业组:

  组长: 黄之光

  成员: 徐 斌  潘宏斌  邵建萍  苏洪源  冯桢根  沈土富  潘玉瑞 方虹

  口腔专业组:

  组长:王晓嫒

  成员: 许 洁  傅新海  王秀明  叶昆禄  邵颖峙  滕建平

  公卫专业组:

  组长: 吴位新

  成员:马福云  罗进斌  郑元达  王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