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北京市卫生局获悉,北京市乡村医生不但能够拥有养老保险,还将享受到政府补助。北京市已经初步确定的《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提出,自2008年1月1日起,只要符合执业资质,在村级医疗机构受聘执业累计满20年及以上的乡村医生,男60岁、女55岁以后,每人每月可领取300元养老金,乡村医生执业不足20年及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均有相应的养老政策;对继续聘用的乡村医生,最高可获得政府每月800元的补助。省级政府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及基本待遇政策在全国尚属首次。
由于年龄、执业资质等原因,北京市乡村医生总数从1981年的11820人逐渐减少到目前的5506人。但此次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却本着“承认历史、合理确定、区县实施、自愿参加”的原则,把范围划定为:具有北京市户口,取得北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1981年、1990年、1997年和2004年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乡村医生证书》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都可自愿参加。这意味着全市乡村医生都可以享受到实惠。
乡村医生养老制度的基本标准,是参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乡村医生平均每月收入水平等确定的。
北京市财政将按照到2007年12月31日个人执业累计年限,确定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政策。乡村医生每执业一年,北京市财政按照月领取养老金15元的标准,补助趸缴资金总额的40%。原则上,市、区县和个人按照4∶4∶2的比例承担趸缴部分。执业累计年限以20年为最高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政府补助政策还将与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者,按照个人执业年限,政府、个人共同趸缴相应农村养老保险费后,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按月领取。
“乡村医生是农村三级医疗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村级卫生工作的生力军。”北京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评价乡村医生时说,这个《意见》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工作思路的转变。一方面,我们的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中,用制度维护了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与城里人一样,享受到了养老保险和基本待遇;另一方面,由以前村集体经济为乡村医生提供待遇保证转变为两级政府为乡村医生提供待遇保证,政府真正承担起了保障农民健康、让农民人人都能享受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