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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对医疗机构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处罚管理

2008-7-23 9:10 【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实施,医疗机构发生不良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被扣分达到15分,负责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在医疗机构校验期间给予暂缓办理等相应处罚。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出台的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出现不良行为时将分别受到记3分、5分和7分不等的处罚。其中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事故主要责任,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或使用过期被撤销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一次记3分。以雇佣“医托”实施不正当行业竞争,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或故意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未按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等行为,一次记5分。

  而出现下列严重不良执业行为时,一次记分将达7分,如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规定,使用过期、失效、淘汰医疗器械;在医疗行为中,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后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遣。

  卫生行政部门将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每年两次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达到15分时,登记机关将以《通知书》《建议函》的形式告之该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同时在医疗机构校验期间给予暂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