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从石市卫生局获悉,从7月1日起,石市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全面使用国家首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共十家)的产品,以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使得广大参合农民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安全的药品。
根据有关通知和政策要求,石市新农合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下发通知,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面使用国家首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产品。按照规定,在国家首批公布的10家企业18个药品品种中,凡属《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8版)和《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内的品种、剂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一律使用定点生产企业产品,不再选择其他厂牌、剂型。如因特殊情况采购非定点生产企业产品,必须提前报请县(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正式行文批准同意,并报石家庄市新农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方准采购。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非定点生产企业产品的一律不予报销补偿,所产生的费用将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支付。
据记者了解,石家庄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计收药品费用时,最高不得超过定点生产企业产品包装盒上标明的“全国统一最高零售价”。各县(市)可通过集中招标、议标、统一配送等形式,采供定点生产企业产品,确保本县(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国家定点生产企业产品价格的统一,做到同药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