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上市 全新改版

药店如不遵章别想当“定点” 河南出台办法

2008-2-19 9:33 【

  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出台的《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给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套上了“金箍”。

  我省规定,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即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有便民利民措施。

  配备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驻店药师,驻店药师人数要与药店规模相适应,驻店药师不得挂名或兼职,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驻店药师在岗,从事药品经营的人员须经过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医保定点药店有下列违规行为,参保人员可举报: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买卖、转让等方式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不参加年度资格审核和服务质量综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出售药品中发现有假药、劣药、过期药的;为参保人员变现医保卡内个人账户资金的;为其他药店或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代刷医保卡的。

  以物代药,向参保人员刷医保卡销售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的;出售药品价格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或对参保人员用医保卡购药的价格高于用现金购药价格的;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将分别给予取消定点资格、责令限期改正、解除协议、不予支付相关费用、暂停结算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