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从青海省卫生厅获悉,从2009年1月起,青海省将大幅度提高全省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标准并建立村卫生室运转长效机制。
西宁市、海东地区在原有每村卫生室每年补助600元的基础上增加补助4400元,达到每村卫生室每年5000元;海北、海西、海南、黄南、果洛、玉树6个民族自治州在原有每村卫生室每年补助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补助5000元,达到每村卫生室每年6000元。按每村卫生室2名乡村医生分配,平均每名乡村医生每年工作补助由原来的300元至400元,大幅度提高到2500元至3000元。
对于考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另外再增加个人补助1000元。
从2009年起,各级财政每年为全省4186个村卫生室增加乡村医生工作补助资金2164万元。其中,乡村医生学历和资格补助资金224万元,增加部分实行省、州、县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在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标准后,青海省从明年起还将逐步取消村卫生室药品加成率,实行药品零加成,有效降低农牧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对全省330多万农牧民全面建立家庭、个人健康档案,实行农牧民健康管理,对重点人群、重点疾病实施重点干预措施,不断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
据了解,从2009年到2011年,省财政每年还将安排乡村医生培训补助资金200万元,对全省乡村医生每年进行一次医疗卫生新技术、新业务知识培训,以提高乡村医生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从2009年起,省财政对青南3州14个县的106个乡镇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每年补助运转经费1万元,确保流动卫生服务车正常运转,切实为青南3州偏远牧区的农牧民群众提供巡回医疗卫生服务。2009年,为环湖3州服务半径在50公里以上的50个偏远乡镇卫生院各配备一辆流动卫生服务车,提高环湖3州偏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