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两高”)11月20日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医生开大处方吃回扣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而在以往,医生此类违法行为最多丢饭碗或受行政处罚,还达不到治罪的高度。“两高”的最新司法解释,再次让人们对医生乱开处方、开大处方从而吃回扣的现象表示极大关注。
以往查处收回扣
“刑不上医生”
医疗卫生行业一直是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但对于医生开大处方收回扣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早在2006年5月18日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当时尚未有一起普通医生由于开大处方收回扣而受到刑事处罚。
“两高”新司法解释之前,检察机关界定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基本原则、即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同一行为,身份不同,按法律规定,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的判定。对于医务人员(医生),其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当时界定还有争议。
就在2006年5月,省检察院通报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中,特别提到瑞安市人民医院的医生集体收受回扣案件,该院除了3名管理人员外,共有56名医生上缴了所收的回扣,总金额达到150余万元,其中上缴金额最高是一名骨科医生,共17万元。
最终,这起集体收受回扣案件医院科室主任、院领导处理结果与普通医生大相径庭:原院长助理兼药事委员会主任蔡锋泉收受两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药剂科主任钟成城先后3次收受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药剂科主任陈诗仁先后收受多名药商现金和实物贿赂共计4.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而涉案的其他医生上缴上百万元的回扣后,只受到行政处罚,并没有被判刑。
杭州对医院药品用量
全面监控
“两高”司法新解释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在以往用药量异常的药品,有可能被停用,而用此药的医生,将会受到通报批评、扣罚奖金、职称缓评直至开除,现在不仅是丢饭碗这么简单。
根据我省司法实践,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1.5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按刑法163条规定将分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拘投、管理制)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防止医生乱开处方、开大方,相关部门和医院也都一直很重视。早在2005年杭州市各大医院就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利用医生工作站操作系统,对医院用药情况实施监控。
首先试点的杭州市一医院早在2004年下半年就开始监控药品用量,每半个月对全院所有药品用量进行排序,对前10种药品的具体用药情况及医生进行详细分析排查。如发现异常用药,对相关医生和药商进行告诫警示;发现有违规迹象的,立即停用该药。
抗菌素在临床用药中占有很大份额,在门诊输液用药中量也很大,由于门诊病人的病历不保存在医院,为了掌握医生是否合理使用抗菌素的第一手情况,杭州市各大医院重点加强对门诊输液用药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