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获悉,老工伤人员2008年10月1日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所谓老工伤,是截至1998年11月1日,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我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在其参加工伤保险之前,该企业中因工死亡的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现仍在原单位的在职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含已社会化管理的)并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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