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到怀柔区妇幼保健院待产没带够现金对方延迟手术致孩子缺氧出事———
因认为自己的双胞胎男婴夭折是医院的医疗过错,40岁的高龄产妇吴青(化名)和丈夫将怀柔区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索要各种赔偿60余万元。
昨天下午,怀柔法院一审驳回了吴青夫妇的诉讼请求。
原告说法
吴青称,2006年9月19日早上,她到怀柔区妇幼保健院待产。
经检查,医院告知她应立即做手术,需要预交5000元手术费。因她忘记带够现金,医生将她推到手术室外,以医院用电脑调药为由,拒绝为其立即做手术。直到早8点,她把钱交齐,才被推入手术室。
吴青说,延误的这一个小时导致腹中的双胞胎严重缺氧。另外,等医生把严重缺氧的孩子送到医院儿科时,护士把孩子放到保温箱中,但马上又抱了出来,说保温箱没有插电,将孩子放在一个平台上就走了。
吴青认为,医院因押金不足不给做手术导致双胞胎缺氧,是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另外,医生的失职和粗心大意也是孩子死亡的原因之一。
故请求对方赔偿4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20万元精神损失费。
被告说法
怀柔区妇幼保健院称,医院的所有医疗行为均无过错,故而拒绝吴青的索赔请求。
另外,医院还提出反诉,他们认为,吴青在2006年11月到医院门口悬挂“病急上院钱不够,医院要钱不抢救”条幅、聚集多人闯入妇产科病房等,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使医院的名誉权严重受损,所以反诉要求吴青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损失10万元。
法院判决
怀柔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双方同意进行了鉴定。
鉴定认为:怀柔区妇幼保健院在对原告吴青的医疗行为中,有告知不充分、病例书写不规范的医疗过错,但因为没有进行尸检,确切的死亡原因难以准确地评价。根据现有材料,吴青的自身因素是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吴青之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医院的反诉请求因为与原告的本诉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所以法院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