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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医资格 私开诊所“医”死人抛尸荒野

2007-8-21 8:55 【

  来自安徽阜南县的农民庞某,今年40岁,虽无行医资格,但却在广州花都区狮岭镇金狮一街私开诊所,为他人“号脉看病”,其间将一名患者“医死”。为逃避责任,庞某竟伙同他人,将患者遗体抛到荒郊野外。庞某被花都公安机关网上追捕,后在安徽被阜南县龙王派出所干警抓获。

  记者昨日从花都区法院获悉,该院已对无证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后抛尸野外的庞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罚金。庞某不服,日前提起了上诉。

  不人道医死人抛尸不报警

  法院查明,今年40岁的庞某是安徽阜南县的农民。2002年7月份开始,庞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及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花都狮岭镇金狮一街擅自开设诊所。

  2004年7月26日,庞某为前来看病的朱某诊治,并为其静脉滴注输液。次日早上,朱某因感到不适再次到庞某诊所求诊,庞某直接为其静脉滴注氯化钾等液体。因急性循环衰竭,朱某死在庞某的诊所内。随后,庞某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将朱某的遗体抛弃到狮岭镇前进村前进大石场附近山坡的草丛后逃匿。7月27日中午1时许,公安人员发现了男尸,遂立案侦查。2006年9月14日,庞某被安徽阜南县龙王派出所干警抓获。

  经对朱某遗体检验,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法医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朱某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朱某的死亡也作出《文证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朱某符合急性循环衰竭死亡。循环衰竭原因除过敏性休克外,不排除因静脉输氯化钾导致心跳骤停。

  朱某妻子说,2004年7月22日晚7时,朱某步行到她工作单位找她,并和她一直聊到晚上11时。她叫朱某在单位宿舍过夜,朱某说厂里有事要加班,宿舍也太吵,便走路回自己的工厂,之后一直没有见到朱某。

  2006年9月14日,阜南县龙王派出所干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了被花都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庞某,遂将其抓获,并带到派出所审查。庞某说,他此次回家看完母亲便准备投案自首,并掏出一份悔过书。狮岭派出所于9月19日将庞某带回狮岭派出所审查。庞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不自量认为看小病没问题

  庭审中庞某表明,1987年~1989年,他在中专学校阜南卫生学校学过医,毕业后在某部队做了3年卫生员,1987年转业后在医院坐门诊,2002年开诊所。诊所里只有他一个人。给病人看病时,他有时为病人做皮试,有时不做,认为看一般小病没问题。

  2004年7月26日,根据朱某上呼吸道感染、流鼻涕、打喷嚏等感冒症状,他诊断朱某患了感冒,遂在未做过敏试验的情况下,为朱某打两瓶吊针消炎、抗病毒。第二天,朱某说感冒有好转,叫他再吊针。于是,他又按第一天的药方吊了两瓶同样的吊针,并加吊第三瓶氯化钾。朱某在当日12时左右吊完针,坐了约10分钟后站起来,却忽然倒下。他给朱某做胸外按摩、人工呼吸、刺激穴位、在左边手臂打了一支强心针,但都无济于事。检查了十来分钟,他发现朱某已经死了。当时老乡“老嘎”(一同抛尸体的男子)刚好下班过来,于是二人开摩托车把遗体运到了山里。

  他从哥哥那里得知母亲病了,而哥哥也劝他回家投案自首。

  不服气庞某日前已上诉

  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认为,朱某死后,庞某既不报警,又不通知其家属,而是选择抛尸,这种行为很不人道。

  法院认为,庞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且在未对朱某进行过敏性检测及缺乏使用氯化钾的直接依据的情况下,给朱某静脉滴注氯化钾药物,造成朱某因急性循环衰竭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庞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查,朱某在诊所内死亡后,庞某不但没报警,反而选择将遗体抛于山坡草丛后逃离,且公安机关是通过上网追逃将其捕获归案的。庞某虽掏出悔过书,但无有关庞某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证据,故对有自首行为的意见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遂作出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罚金的判决。庞某不服,日前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