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上市 全新改版

为了丰厚利润践踏法律 假药团伙“速成”点亮红灯

2007-8-3 9:3 【

  导读

  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至少67个品种的药,竟是用蒸馏水和淀粉等廉价原料制出来的,黑龙江哈尔滨警方近日打掉的一个制售假药团伙,竟是一些根本没有医药知识的人,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里迅速组成的。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每支假药的成本仅0.6元,批发给药贩子是103元,到病人手里就变成475元了,简直就是“点石成金”。

  然而,携带、贩卖50克毒品的刑罚人人皆知,可制造、贩卖500公斤假药该当何罪却没人能说清。假药非致命性的特点,使得刑法中最高刑罚为死刑的销售假药罪,在认定上还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刑事处罚比行政处罚还要轻的怪现象。

  4月看准假药市场卖点、5月制出假药、6月结成销售网络、7月假药就销售,3个月,一个假药团伙“速成”。虽说警方已将其及时打掉,但是,如此规模的假药团伙快速生成说明了什么呢?

  “小角色”3个月变成“大老板”

  “给你讲几个故事。”4月的哈尔滨乍暖还寒。一家小酒店里,两个男人喝着酒。

  “没心思听你瞎扯,多想想挣钱的道儿。”一个要讲,一个没心思听。“咱们省有个人用手摸了一打过狗的扁担,19天后死了;湖北一个女的卖狗时吻了一下,30天后死了;广西一个当妈的缝小孩被狗咬破的裤子时,用牙咬缝线,也死了……”讲的照讲,听的心不在焉。

  “你知道吗,年初哈尔滨就有3000人被宠物狗咬伤,可狂犬病疫苗全国都供不应求!”“你说啥?”听故事的来了精神。

  两个男人一个叫高大兴,一个叫宫立民,都是混迹药品市场的小角色。

  “我要订50000人用狂犬病疫苗瓶子,灌好药水发过来,不能给人家打坏了。”高大兴分两次给安徽亳州的哥儿们吕伟打款23500元订货。

  紧接着,高大兴在哈尔滨火车站前的一家保健品经销部以950元钱的价格,买了两盒10瓶人用狂犬病疫苗作为样品,寄给吕伟一盒,拿着另外一盒找到道外区温州九鑫彩印包装部的杨经理,花1万元订购了商标、药盒外包装、防伪标贴、说明书、瓶托、小药瓶标识、大包装盒等,数量达10万之多。

  5月,亳州的吕伟和哈尔滨的杨经理陆续交货。高大兴找到“药贩子”张永军做帮手,分别投资1.5万元,包装加工“成品”,同时双方商定,谁卖的货钱就归谁,按劳取酬。

  6月,高大兴卖给下线李彦雷300盒“人用狂犬病疫苗”,每盒81元,并告诉他“药是假的,就说是别人的货”;还卖给马涛35盒、卖给陈薇薇300盒……60天,高大兴完成了从小“药贩子”到假药生产“制造商”、“批发商”的蜕变。

  7月,高大兴帮助张永军批发给四川省的杨锦辉13件400盒“人用狂犬病疫苗”。仅几天工夫,高大兴获利24600元、张永军获利84000元。赚大钱了,张永军又分红利19900元给高大兴作为对“领军人”的感谢。

  高兴之余,高大兴买回家灭菌锅、蒸馏器,准备下一步自己煮消毒瓶,自己做犬菌液,自己往瓶子里灌蒸馏水,准备甩开膀子大干一场!

  7月4日,高大兴案发。他和徐永春等12人涉案被警方抓获,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查明该团伙有15人,高大兴等5人为“核心人物”,他们又分别发展下线,已经形成犯罪网络。

  他们从外省购进假药后在哈尔滨加工合成,并私刻所冒充制药企业的印章,伪造出一整套的授权手续。涉嫌制贩的假药67个品种,全国53家药厂101个批次的药品被假冒。这些药品多采用蒸馏水、淀粉等一些廉价的原料加工合成,外包装与真药极其相似,足以乱真。

  为丰厚利润践踏法律

  据犯罪嫌疑人吕伟供述,其实制造假药品非常简单,不需要什么工厂。只要买来假冒的包装盒、瓶子、瓶塞、标签等物品,然后再批发来生理盐水。灌装机将盐水灌装瓶中,再用封口机封好,贴上标签就制成“真药真品”了。每支假药的成本仅0.6元,暴利倾销到市场,点石成金。

  制售假药的暴利到底有多高?国际上有这么一个说法:拿1000美元用于贩卖毒品,利润率是19倍;用于制造假信用卡,利润率是16倍;而制造假药的利润率则高达500倍。

  哈尔滨“人用狂犬病疫苗”每盒经销价格475元钱,“药贩子”每盒黑批发价103元。

  李彦雷是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的哈尔滨营销代理。本人握有临床医学大专毕业文凭,专业医药知识要比“药贩子”多。李彦雷从高大兴手里拿到“人用狂犬病疫苗”1600支、“人血白蛋白”30支、“先锋4号”1100支等货后,高大兴告诉他“药品‘含量’不足”。

  李彦雷明知是假药,依旧分别卖给了哈尔滨市区的一些药店和个人,还有林口、海伦等地的药店。转手批发“人血白蛋白”加价180元至240元不等。

  林口县医院血库医生纪少锐是李彦雷的下线。他总共拿了总值24000元的货。进价103元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纪少锐的零售价在125元至150元不等。

  销售假药罪认定难度相当大

  携带、贩卖50克毒品的刑罚人人皆知,可制造、贩卖500公斤假药该当何罪却没人能说清。

  2003年12月13日,震惊全国的浙江“3.21”销售假药案件开庭审理。主犯赵建良、柯典杰以销售假冒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各处罚金50万元。赵、柯制销的假药“贺普丁”、“立止血”、“善宁”等根本不含任何药物成分。一年间,赵建良等人销出假冒药品价值65万余元。曾有一名因大量失血而紧急抢救的病人,在连打17针假冒“立止血”后,抢救无效死亡。

  河北省灵寿县一家卫生院注射假狂犬病疫苗加无照经营加无疫苗接种资格,根据有关规定,该卫生院被取缔,并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处罚。

  “这样的罪罚相当吗?”黑龙江省法学会前会长陈岫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据介绍,我国1979年刑法已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1984年9月20日通过的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作了进一步规定。由于制售假劣药品的高额利润,使制售假劣药品活动屡禁不止,愈演愈烈。1993年,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的量刑呈加重趋势。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在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分别作了规定。

  陈岫岩说,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已经制订了最高刑罚为死刑的销售假药罪,但对该罪的认定还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特别是在司法鉴定上,要认定假药和对被害病人造成的严重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十分困难。

  有专家认为,药品管理法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配套,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立法衔接和适用衔接出现了问题,导致生产、销售假药案多数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刑,处罚过轻。

  生产假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生产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假药只有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严重损害人体正常生理机能的可能性,这是确认生产假药罪的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经过法定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由于目前假药生产呈现出“非致命性”特点,目前的造假,不治病但也不会直接致人死亡,所以很少有假药能符合上述解释,致使药品这一特殊商品在处罚中等同于一般商品。即便出现了损害事实,但要鉴定使用者受到的伤害一定是假药造成的,在技术层面上很难认定。最后只能按照刑法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处理,造成对犯罪行为打击不力。

  刑事处罚比行政处罚还要轻

  专家介绍说,目前我国惩治制售假药中出现了刑事处罚比行政处罚还要轻的怪现象。按照刑法的规定,制售假药的罚金为“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而药品管理法的处罚幅度为“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但处罚幅度不一致,而且在处罚基数上,刑法的“销售金额”往往比“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低得多,致使罚金数额要比罚款低得多。违法代价低,不足以与其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预期暴利相比。

  哈尔滨师范大学经法学院副院长苗正达则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不法分子敢于铤而走险的原因。他说,药商利用了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买卖主体不可能完全占有对方的信息,从而导致拥有信息更多的一方,为了谋取自身更大的利益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一般来说,药品具有不可替代性,药商将其要销售给医院或者其他销售点的药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再转售给最终的消费者,也就是把假药强加给消费者,因为一般消费者无法识别药物的真假,他们只能从使用后的结果来判断。

  苗院长说,此外,药品价格体系不完善以及以药养医等原因,致使药品终端使用价格居高不下,药品价格严重背离价值规律,也给假药制售留出了广阔的市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