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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卫生有补助了明年起居民每人补10元

2007-8-25 14:8 【

  近日从省卫生厅获悉,我省将对全省城市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社区公共卫生补助,每名社区居民今年补助标准为8元,明年起每人每年补10元。

  省卫生厅和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全省城市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可得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2007年对每名社区居民补助8元,2008年起每人每年补助10元。

  此管理办法实施后,省卫生厅将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按100分计算。考核获得90分以上为优秀,85~89分为良好,80~84分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达90分以上,全额拨付项目补助经费;85~89分,按90%拨付;80~84分,按80%拨付;70~79分,按70%拨付;60~69分,按60%拨付;60分以下,按50%拨付,没有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机构不予拨付。

  我省已成立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保证补助经费足额投入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综合满意度作为服务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综合满意度低于80%的,将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