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扣分制度 年内扣满18分医院将被淘汰
记者获悉,如今卫生部门也开始效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交警对驾驶员的监控和考察,对医院也开始进行扣分制。诸如病历书写不清楚、篡改病历、超范围诊疗等行为都将被处以1~12分的记分。一年内,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的,就会面临停业处理,累积超过18分的,则将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取消行医资格。
累积记分周期分一年和三年
不良执业行为指的是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行为。卫生局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管理,累积记分周期以该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起计算。据悉,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一年。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其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使用非法采供血成督察重点
卫生行政部门还规定了各种违法违纪行医活动以及相对应记分分值。如处方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或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等11项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或使用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等18项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未经许可,医疗机构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名义挂牌开展诊疗活动的,或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等8项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其他人员或机构的等10项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的,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等5项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2分院长“连坐”行政处分
按规定,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不含12分)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不含18分)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54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处理或行政处分。
记分不能代替卫生行政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不得以记分代替或降低卫生行政处罚。”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称,卫生行政部门将采用日常监管、专项督察、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督察不少于两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现场监督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然后,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该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累积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记分不服的,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恰当记分、处罚有权予以更正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