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病人在医院坠楼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被告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徐淑兰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8万多元。
徐淑兰因病于2006年8月12日转入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月16日,徐淑兰的护理记录单上载明:该病员有自杀倾向,告之家属,已知晓,需24小时家人陪伴。10月24日上午11点40分,徐淑兰在无现场目击者的情况下,从所在病房内的厕所窗口坠楼身亡。徐淑兰家属以事发窗台不达标导致徐淑兰意外坠楼死亡为由,要求院方赔偿,院方则以徐淑兰系跳楼自杀死亡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徐淑兰系意外坠楼还是跳楼自杀,可查明的是徐淑兰确系在被告呼吸内科普通病房6楼9号床住院期间,从该病房厕所窗口坠楼死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徐淑兰应对其人身安全负责,对于较为低矮的窗台,其有能力预见可能存在的危险,并规避危险,防止事故发生。故死者本人存在一定过错。虽然徐淑兰生病及服用药物可能会导致认识和控制能力下降,但对病人的监护及护理责任应主要由病人家属承担,且院方曾明确告知徐淑兰家属该病员需24小时陪伴。案发时,徐淑兰家属未在医院陪护,故原告在监护方面存在疏忽,具有一定过错。
此外,被告病房厕所窗台离地面高度为77.8厘米,参照国家有关部门《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90厘米时,应有防护设施,但被告无法证明其采取了相应防护设施,故被告在为病患提供医疗服务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为督促医疗服务提供者,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法院综合多种因素考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已服判,医院已主动履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