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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区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保

2007-7-9 8:56 【

  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哈尔滨市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确定将哈市市区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范围(暂不含呼兰区、阿城区)。

  《意见》规定,此次纳入哈尔滨市市级住院医疗统筹内的人员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中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这些人员具体包括:

  ———2001年4月1日哈尔滨市医保改革启动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上述企业中已享受医疗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在本《意见》实施范围内。

  ———《意见》实施前,有正式就业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意见》实施前,已按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中享受基本生活费的退休人员。

  ———中断缴费停保的国有、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

  《意见》规定,对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中断缴费停保企业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贴60%,个人承担40%。其中,中断缴费停保企业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对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以上年度哈市市区在岗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补齐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后,按相关条款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

  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退休人员,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费由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到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终止。

  据悉,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自缴费次月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给付标准的80%。缴费满一年后,可申请哈尔滨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资格,经认定合格后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80%的待遇。

  《意见》规定,符合规定的企业及退休人员,需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持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医改前国有破产企业办理手续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7月31日;国有困难企业办理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国有改制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办理时间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他企业办理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